Tuesday, April 10, 2012

對沖基金的規例的法律框架

有沒有長期的法定定義,“對沖基金”。在業界公認的定義是,他們都是私人提供的投資在高淨值參與者的貢獻集中投資於證券,商品期貨合約,或其他資產組合的車輛。投資者通常能夠贖回其投資,上一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的基礎上。高淨值參與者(或合格的買方)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定義是一個個人資產為100萬美元的基地和一個機構或基金或用500萬美元的資產基礎的信任。除了這個法定限額,對沖基金的投資主要是獨占成熟的投資者,他們具備所需的知識,以評估這一資產類別的投資相關的風險。

雖然對沖基金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股本證券投資和使用槓桿和賣空來“對沖”股市走勢的投資組合的曝光,這種匯款已經改變。如今,對沖基金顧問使用迷路的投資策略和技巧,以提高投資者的回報,許多人在證券交易非常活躍,佔近20%股權的交易量在美國證券市場之間。

規範

在最吵鬧的對沖基金業的規範votaries提到的原因是對沖基金的令人難以置信的增長和增加的影響力和權力的對沖基金,對沖基金有金融市場。業內人士抨擊遮遮掩掩,從事危險行為和不當的影響,全球經濟和企業活動的能力。增加欺詐案件涉及的對沖基金顧問,對沖基金投資的風險,在古樸的小投資者的風險增加並列遊說決策者和監管者帶來更嚴格的審查下的對沖基金行業。對沖基金主要是為東南亞在20世紀90年代末的經濟危機負責,在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在20世紀90年代及以後的35億美元的聯邦儲備銀行的救助失敗,以防止級聯崩潰全球金融市場;浪湧電流和孟買證券交易所SENSEX指數,甚至驚訝的印度財政部長理解這種激增的原因,建立某種形式的監管,應鼓勵對沖基金的參數

曾有研究將在過去數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證券專員的國際組織和可能是最重要的,美國總統的工作組對金融機構進行直接監管的可能性市場。然而,沒有主要的監管機構已主張直接對沖基金監管

自治條例:

即使是沒有作出公開披露的法定義務,對沖基金提供了他們的潛在投資者與私募備忘錄,概述和投資策略的對沖基金披露的信息。備忘錄還提供了最大的靈活性選擇,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評估對沖基金的資產轉移和修改其戰略和武器他的顧問。對沖基金投資者普遍接受一些正在進行的性能信息,風險分析和組合型材,從他們的對沖基金顧問。大多數對沖基金保留核數師進行獨立審計,如果認證是使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編制。市場競爭也導致投資者不斷增長的需求,為業務單元層面的SAS 70評估(審計準則第70號服務機構,聲明)由知名公司。

對沖基金行業的主要貿易組在美國,管理基金協會,奠定了一定的專業的指導方針,在被稱為“健全的對沖基金經理的做法”的出版物。它包含有關反清洗黑錢政策,確定淨資產值,風險監測和模型“盡職調查”問卷,以使投資者問題的對沖基金經理的指導。

雖然很多性能交談費圖一般為20%,但一勞力士手錶般的做法是,有一個“高水位”,經常被應用於其計算。這意味著,經理沒有收到演出費,除非該基金的價值超過曾達到的最高資產淨值。這項措施的目的是連接經理的利益更緊密地投資者,以減少對管理人員的激勵,以尋求揮發性行業。要記住,這些都是市場競爭的法規超過

在美國的法規:

大多數對沖基金的監管法規,這是有關證券的巨額投資,將導致他們在投資公司的定義,屬於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法)。然而,對沖基金一般依靠兩個定義的“投資公司”,使他們能夠避免投資法“的監管規定的法定例外之一。

第3(c)(1)投資法“,排除任何發行人,其優秀的證券(短期紙以外)實益擁有不超過100名投資者,這是不使目前並不建議作出公開發行的證券投資公司的定義。

投資法“第3條第(三)(7)投資公司的定義中排除任何擁有專門的人士在收購此類證券的時間是”合資格買家的發行證券的發行人“(高淨值個人)並沒有做,並不時提出其公開發行證券。依靠這一規定雖然對沖基金可能會接受一個合格的買家為投資基金的數量不受限制,但在實踐中,然而,大部分資金不簽署了超過499投資者為了避免證券的登記和報告要求交易法“,1934年(外匯法)。

”證券交易法“中包含的登記和報告的規定可能適用於對沖基金。頒布的外匯法和規則第12條有下執政登記在交易所買賣的股本證券類或符合第12條(g)及相關規定的記錄及資產審查的持​​有人。第12(g)條和規則第12(G)(1)根據需要有,1發行人在其年底有500記錄的一類資產安全(1豁免安全除外)和超過10億美元的資產持有人最最近結束的財政年度註冊的證券交易法下的股權。第13條,第14條和內幕報告和短線利潤交易法第16條規定的代理要求定期報告的要求,一類權益保障國內限制科目登記。登記,以避免大多數對沖基金並沒有超過499投資者隸屬於某一特定基金。

報告規則根據第13(d)和13(七)“證券交易法”的實益擁有權一般要求,任何人實益擁有大於5%的股本證券類,提出了有益的所有權聲明(附表13D或13G)。對沖基金顧問也可能是受“第13”證券交易法“(F)季度報告的義務,適用於任何”機構投資經理“帳戶有1聚集在至少$ 100萬美元的公平市場價值方面行使投資酌情權股本證券。一個機構的投資經理,包括任何人(自然人除外),投資或為自己的帳戶買賣證券的,任何人行使投資酌情權的任何其他人的帳戶。

第16適用於每個人,誰是實益擁有任何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2條註冊的股本證券及每名警務人員的安全(以下統稱“報告人”)發行人的董事的類超過10%。成為報告的人,一個人需要通過第16條(一)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初步報告,披露他或她的所有股本證券的發行人,並其後的任何後續更改的實益擁有。對沖基金也受到短線利潤條文第16條(二)“證券交易法”。

該投資顧問法“,1940(agnes b.包包顧問法”)規定投資顧問的行動。許多對沖基金顧問,但是,避免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由依托的“微量的豁免根據第203條(二)在過去12個月少於15個客戶的目的,顧問法”目前SEC規則第203條(B),提供投資顧問可以指望一個“合法組織”,如對沖基金,作為一個單一的客戶端。

豁免註冊的投資顧問,但主題的反欺詐顧問法“的規定。但它是相關的,要知道,許多對沖基金經理,由於市場競爭不自願登記的佣金,因為投資者的要求。 2004年12月,SEC的企圖,要求對沖基金經理登記顧問法“,當它在法庭上挑戰失敗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菲利普·戈爾茨坦至五SEC(2006))。

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計劃是非常誘人的投資點和一些對沖基金顧問接受根據ERISA的規定,為了有一個ERISA的養老基金。對沖基金的投資顧問是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計劃受託如果它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的“計劃資產”的管理。對沖基金資產被視為“計劃資產”,如果ERISA的計劃的投資被認為是顯著(25%),一個標杆,許多對沖基金要保持下。一般來說,對沖基金顧問可以免受其不當行為的責任ERISA的計劃受託人根據“顧問法”註冊的投資顧問,由ERISA下作為一個“投資經理”的資格。然而,在計劃資產投資於對沖基金之前,非顧問ERISA的計劃受託通常會要求對沖基金顧問,它不會是ERISA下管理計劃資產的對沖基金顧問的不當行為承擔任何保證。 / P>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提供商品池操作工(CPO)和商品交易顧問(CTA)的註冊的對沖基金顧問的豁免。雖然他們需要保持紀錄的書,但可避免披露,定期報告或棕櫚油/ CTA註冊申請的審核要求。根據“商品交易法(CEA)的規定提供豁免註冊,經營池,從事商品期貨有限活動,僅某些合格的個人和出售到高度複雜的池參與者的利益和銷售利益的CPOS。對對沖基金的操作後,“投資法”第3條第(三)(7)在自力更生的投資顧問,可能是能夠依靠這些CFTC的豁免之一。如顧問法“微量的豁免東航還提供了類似的”微量註冊稅務師豁免。

第352“美國愛國者法案”要求每一個“金融機構“,建立一個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最低要求,尤其是相關的反洗錢程序。除了通過反洗錢計劃,這些實體將被要求提供內成為規則之日起90日內書面通知庫務

在印度規則:

隨著1993年SEBI(互惠基金)規例“的通知,根據私營部門的資產管理業務,其在印度的根。同年色筆也通知法規和規則的投資組合經理根據合同或安排與客戶,建議客戶或進行管理的客戶資金或證券組合。有居住在印度沒有對沖基金,不允許他們籌集資金從國內市場。此外,有限的可兌換帳戶,離岸對沖基金尚未提供他們的產品在印度,印度的投資者。 RBI通過開放匯款計劃允許居民個人匯款高達每年25,000美元的任何光陽機車價格帳戶或資本帳戶交易。

在當前財年已經出現了驚人的增長和外國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中,他們佔了近30%的外國機構投資者流入到這個開放的計劃將允許個人投資者投資境外金融產品的可能性探討。印度市場。強勁的經濟基本面,企業盈利強勁和市場微觀結構的改善正在推動在印度的外國機構投資者的興趣。有了這樣的基礎,對沖基金已明證濃厚的興趣,並想直接投資在印度市場作為註冊實體根據SEBI(外國機構投資者)規例“,1995(外國機構投資者條例”)。

對沖基金通常投資在離岸衍生工具(參與債券(PNS))由外國機構投資者對印度基礎證券發行。對沖基金通過這條路線可以得出在印度證券投資的經濟效益,沒有直接進入印度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或他們的子賬戶。截至十月\'07有1100多名註冊的外國投資者和3,447註冊的子賬戶。通過最新修訂的外國機構投資者規例“(規例第15A和20 A)

,監管制度已進一步加強和定期披露制度已經出台。條文第15條(3)對外國機構投資者條例“(一)涉及到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賣空禁令。它允許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辦理業務,並提供購買和出售的證券交付的基礎上,不能搞賣空證券。 6(1)外國機構投資者條例“(二)進一步規範,規定對沖基金必須在其註冊地監管機構的法定註冊。大多數對沖基金將無法滿足這一標準,因為他們沒有任何監管機構登記,也不是與監管部門登記的經理。

在十月\'07色筆已經授權,在現貨市場上,外國機構投資者將不得發出的P-注意到,保管其資產佔40%以上,超過閾值的外國機構投資者將不得不凍結其持有。他說,已發行限額以下的P-注意到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能會增加發行增率在5%的資產託管。還計算這些資產的參考日期是9月30日,這是最新的日期,而數據是可用的。

的外國機構投資者法規允許主辦的子賬戶由註冊的外國機構投資者在印度投資。第2(K)定義“子賬戶”,“包括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個人和這些機構,建立或印度以外註冊成立,這些資金或資產組合,成立印度以外,其代表的投資是否納入或不提出在印度,外國機構投資者“。第13條進一步規定放下給予註冊為FII的附屬賬戶的條件和程序。但\'07色筆授權的新準則,根據該外國機構投資者,目前在印度註冊將不會被允許發行然而在實踐中從分賬戶設在避稅天堂,如毛里求斯新的衍生產品。

如果申請人中的應用表明,它是一個對沖基金,考慮有關申請一般扣繳。自批准註冊的外國機構投資者/子賬戶的基礎上披露的細節,由申請人在申請表上所作的承諾,它有可能的幾個實體描述他們的活動,在申請表上的其他條款比對沖基金可能已經得到了作為子帳戶登記。然而,它是強制性的,子賬戶,必須由註冊的外國機構投資者需由有關監管機構在本國。

SEBI第二章(境外機構投資者)規例“,1995年被管實體贊助interalia列出了為FII /分帳戶可以投資的工具。該規例不包括貨幣或商品作為資網路書店格的外國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工具。因此,貨幣交易或投資於與商品有關的金融產品不會有任何對沖基金的一個選項,外國機構投資者根據本條例。

的外國機構投資者條例“還規定了以股代息的明智和基金明智的最高限額基金可以投資。此外,通過通函,2002年2月12日和3月9日,在二級市場部發出的2004年,外國機構投資者投資於衍生工具持倉限額已被告知。這些限制將有助於國外對沖基金投資多元化,並進一步幫助拋棄集中在任何特定的以股代息。政府希望保持賣空的對沖基金至少在現金段和第三章(第15(3)(A))不允許賣空的外國機構投資者的規定,並規定,外國機構投資者的所有行業交付基礎。

“反洗錢法”,2003年,是印度簽署的各種國際公約的認可。它充分授權的國家機關,申報洗錢的款項列為刑事罪行。關於呈報交易,沒收犯罪所得的金融機構披露的方式,宣布作為一種可引渡的罪行,洗錢和促進國際合作,在調查洗錢是該法案的主要目的。它還提供了在某些事項和程序,協助查封和沒收財產,以促進資金的轉移,參與洗錢以外的國家和從國外引渡被控人保持互惠安排。

結論:

對沖基金作為一個整體正在成為一個資產管理行業的突出部分,並獲得投資者的普及,特別是從高淨值投資者,大學,慈善基金,捐贈基金,養老基金,保險等機構投資者。大多數對沖基金經理正迎來新的資金來源,從機構投資者,其本質,高度管制的,他們的投資審議。他們鼓勵對沖基金,以改善其內部控制,以滿足阿爾法要求。

下的對沖基金管理的資產兩位數速度增長,據估計,全球對沖基金業是近高達3萬億美元。這就造成了很多金融監管的不安,因為對沖基金能夠影響市場,在一個更激進的方式比他們這樣做,當他們第一次在印度開始。

的問題,旨在擴大外國機構投資者流入和我國證券市場這些替代投資池,以便在透明和有序的方式。此外,建議也提供了足夠的安全措施,以解決與這些資金有關的正當關切。

大多數業內人士認為調控是歡迎和良好的,但只有當它不影響創新,競爭力和行業發展的能力。它是所有關於教育投資者,並確保他們知道他們所成。

對沖基金帶來資本市場的流動性,也使資本市場更有效率,因為它們沖刷效率低下的金融景觀,然後使用專業知識結構的最佳投資優勢的機會。他們一直在改造投資環境,使得它比股票,債券和財產更廣泛。對沖基金充當一個新的投資策略,包括中間市場貸款,資產抵押貸款,信用衍生產品,再保險,的碳credits.The更大監管面臨的挑戰是如何提高遵守和保護投資者未做對沖的灘頭基金經理搬遷到不受監管的司法管轄區。

政府,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必須作出選擇之間的監管和遵守它涉及的價格efficaciousness。至於對沖基金,投資部門的警惕,經過多年是不受管制的監督,監管部門將需要說服基金經理,信息的自由流動和公開的對話是必不可少的,才會來干預市場穩定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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